***与***、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9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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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民初150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宁夏固原市。

被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固原市。

被告:宁夏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观泉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宁夏第一建筑公司、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任鸿士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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