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执行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日期:
2017-11-29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宁0423民初1509号原告:***,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宁夏固原市。被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固原市。被告:宁夏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95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观泉街56号。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原告***与被告***、宁夏第一建筑公司、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任鸿士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