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30民初595号
原告:北京平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路97号4幢04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平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平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平顺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