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29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26490号
原告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市住宅六公司生活基地)5号楼3层3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富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北京市住六欣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董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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