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9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童腾,男,1988年8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滨,男,1984年9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万铮,1991年11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俊芝,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女,1998年2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泽昌,1972年10月20日出生。
上诉人童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梁万铮、岳俊芝、杨磊、杨泽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腾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童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童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上诉人童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屠育
审 判 员 李倩
审 判 员 施忆
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段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