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01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桥民初字第2579号
原告***,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袁爱国,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吕家营甲三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1663129。
法定代表人*富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维,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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