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3-03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于201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开平区*****新庄钢模板出租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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