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卫东与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06
*卫东与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6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21民初1023号
原告温卫东,个体工商户。
被告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七期LOF1-709(7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卫东诉被告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东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卫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005元,由原告温卫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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