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28
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1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21财保107号
申请人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世纪城七期LOPT1号楼1-7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电动车研发中心三楼303室、305室。
法定代表人祝耀新,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8340000元,逾期未结,为防止被申请人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3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34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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