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民保字第00089-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先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铜民保字第0008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告***、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查封了担保人汪猛所有的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车站新村17栋603室房屋。因案件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于2015年11月27日制作(2015)铜民二初字第006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现该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汪猛所有的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车站新村17栋603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长汪群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