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钟鸣镇法志劳务队与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诉前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29
铜陵县钟鸣镇法志劳务队与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诉前调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208号
原告:铜陵县钟鸣镇法志劳务队,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饶先锋,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县钟鸣镇法志劳务队与被告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诉前调一案,原告铜陵县钟鸣镇法志劳务队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圣民诉前调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县钟鸣镇法志劳务队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康正建设有限公司、**圣民诉前调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县钟鸣镇法志劳务队撤回民诉前调的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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