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务川万年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4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民终3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务川万年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洋溪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探,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傅**,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系傅**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松,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弘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89号中京国际27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公司经理。
上诉人贵州务川万年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弘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6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审原告傅大卫系台湾地区居民,案涉标的额为220万元,属于涉港澳台当事人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条第一项“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程序违法,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6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5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务川万年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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