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北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61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927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梦华,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北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东海路1019号20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904669。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福铎,总经理。
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北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2619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北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账户(账号为27×××62、85×××01)、浦发银行天津浦惠支行账户(账号为77×××90)、工商银行天津泰丰支行账户(账号为03×××12)内的存款7728142.34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天津分行账户(账号为27×××62、85×××01)、浦发银行天津浦惠支行账户(账号为77×××90)、工商银行天津泰丰支行账户(账号为03×××12)内的存款7728142.3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岩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邱凯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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