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5949号
申请人:***,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52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价值19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