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3执30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振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皇泰新型机电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5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090534元及违约金,担负诉讼费、保全费,合计8612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6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于2017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2017年12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经依法予以冻结,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和汽车,且已被多案查封,本案无权处置,被执行人无股权、无证劵等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依法于2018年6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四、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26日、6月13日、7月10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于2018年6月13日邮寄送达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财产线索,经核实非切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孙伟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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