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关系纠纷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23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民申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期**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仁振,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
一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城东新区移动公司综合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熊梅
审判员麦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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