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6民初13993号
原告: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2号楼(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蕾,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廉润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全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