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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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5执18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瑞峰鑫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与被执行人北京瑞峰鑫奥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3940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瑞峰鑫奥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00000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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