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宏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7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648号
原告:南通宏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上漫村十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8840489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交通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7466773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熊传胜,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关于原告南通宏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南通宏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宏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宏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南通宏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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