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3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91民初952号
原告:***,男,***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珠江路西延2-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屹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工程款47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承包工程范围包括室外散水、屋面挂瓦等,工程全部竣工,经被告验收后,毛庄派出所工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7500元,按照协议约定,余款待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付清。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第九条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部门解决”。鉴于双方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仲裁部门解决,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9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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