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海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07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602民初365号
原告: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企沙工业园区潭油西路。
法定代表人:凌克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广西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海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22号港都花园G座10层1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海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3.25元(原告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晖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二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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