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承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7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1民初8150号
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号理想城*栋*单元***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承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号金瑞麓谷科技园*****栋***房。
法定代表人:肖炜。
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承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承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长沙市定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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