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腾达泡沫厂与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06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3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腾达泡沫厂。住所地:陕西省武功县。组织机构代码:L35826323。
经营者:***,女,1968年XX月XX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武功县XX镇XX小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工农路自来水公司院内。
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1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腾达泡沫厂与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2018年7月2824日作出的(20162018)陕0403民初1206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72018年11月12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某某3005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731526904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债务亦未能清偿,案件均未实际执结,其名下车辆、银行账户均被采取执行控制措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对其名下机动车轮候查封。
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通过现有查询方式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未实现,执行程序受阻,导致客观的执行不能。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依然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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