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08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402执保628号
申请人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公司的债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35万元。担保人***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峰同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某公司的债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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