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7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长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博乐市南城区赛里木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职工。
原审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区南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
上诉人**、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审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7.58元、上诉人博乐新世纪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2.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骆玲
审判员黄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布阿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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