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远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8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202民初2660号
原告包头市远超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系执行董事。
住所包头市昆都仑区和平村****村小组3栋1号。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住所包头市建设路4号。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中,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远超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远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远超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头市远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1.7元,减半收取2025.85元,由原告包头市远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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