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居家老年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2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802民初2453号
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运城市居家老年服务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临猗县鑫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居家老年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运城市海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梁民福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周秀枝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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