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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2民初426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民和海源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马场垣乡下川口村上西川社。
法定代表人:倪日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仕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376号滇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家玺,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民和海源水电有限公司、云南仕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