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豪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5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5民终10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1月30日生,彝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豪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开远市十里村(原乐百道教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临安镇东坝乡圣兴村村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队队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上诉人**、云南豪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云南豪建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收诉讼费用缴款通知书》,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豪建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甘峰
审判员焦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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