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远市乐白道村委会东联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18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红中法执字第174号
申请执行人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圣兴村村委会内。组织机构代码2179946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开远市乐白道村委会东联村民小组。住所地:开远市乐白道村委会东联村。
负责人***,该小组组长。
建水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水九建公司)与开远市乐白道村委会东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联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云高民一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东联组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建水九建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生效判决:东联组应于2015年7月16日前向建水九建公司支付1786048.11元及利息685196.06元,自2015年7月17日起,每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580.47元,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须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申请费20260.4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联组在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新分社的存款107152.22元,查封了东联组名下的位于开远××××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因处置上述财产需要较长时间,本案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红中法执字第1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烈涛
审判员邹为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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