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拱民二初字第1167号
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云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杭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祥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金融楼01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南京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35元,由原告杭州苏堤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小 林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梁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