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7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8)宁01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安少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西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屋面防水维修费228677.25元,案件受理费85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458元,以上共计24063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本案实际执行情况为: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执行的(2018)宁01执恢14号[原执行案号为(2014)银执字第303号]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系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银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640353.57元、违约金150万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3102元,以上共计4193455.57元。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后,已执行4036490.27元(含执行费),因双方对执行依据中的维修费用存在争议并提起诉讼,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53102元,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共计发放385万元,剩余133388.27元留在账上,该案剩余未履行标的为156965.30元。现因双方对维修费仍存有争议,故本院依法对(2018)宁01执恢14号[原执行案号为(2014)银执字第303号]剩余156965.30元与本案执行标的进行相互抵消。经抵消后,本案剩余83669.95元未履行,将(2014)银执字第303号案件剩余133388.27元中的83669.95元转入本案履行剩余债务,扣除执行费3458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80211.95元。现被执行人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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