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发志、***等与京山县水务局、京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25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民申2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戚发志,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址同上。
上列再审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清阶,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京山县水务局,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孙俊斌,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京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建政路32号(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喻华,该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京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729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波,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京山县雁门口镇刘集园艺场场委会,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刘集园艺场1分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中南大厦3单元17层1-25室。
法定代表人:陶益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锋云,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平,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人,住湖北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伟,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再审申请人戚发志、***因与被申请人京山县水务局、京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京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京山县雁门口镇刘集园艺场场委会、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锋云、范平、金伟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8民终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戚发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戚发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戚发志、***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龙梅
审判员  肖 松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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