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5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9520号
申请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镇柏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与被申请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并承担了限额130万元的保险责任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湖南华都龙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与应冻结款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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