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1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21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拥军,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镇头镇镇柏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在2017年12月4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拥军、*义良劳务款295011元,被执行人***对该劳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62.5元及申请执行费4368元。逾期,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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