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0181民初7196号***与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1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民初7196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2939C。
法定代表人:肖文斌,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组织机构代码0538800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644元,减半收取18822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黎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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