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执行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23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行申4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镇柏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理,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审第三人***,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原审第三人***,女,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第三人何某,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第三人潘某1,女,200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第三人潘某2,男,201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第三人潘某1、潘某2的法定代理人为何某。
再审申请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何某、潘某1、潘某2不予认定工伤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终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死亡是否为工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2、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当天早上已买菜,不是在休息时死亡,死亡时处于工作时间。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于2018年1月15日晚与同事在一楼办公室打扑克后上二楼宿舍休息。第二天9时许被同事发现躺在卧室床上不省人事,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其已死亡。**在卧室内休息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早上已买菜,其不是在休息时死亡,而是在上班期间死亡。对于该主张,只有***的证言这一孤证,且**早上已买菜系其推测,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另外,**被发现死亡时着睡衣躺在床上,不符合工作归来的一般情形。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就寝后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还主张,**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的规定。根据**与用人单位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约定可以看出,**的工作地点和场所即为工程的项目现场,具体到本案而言即永顺县溪州新城污水处理项目部就是**的工作地点和场所,其并非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条件,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18]05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和永顺县溪州新城污水处理场项目部照片在一审阶段就已存在,其可以在一审程序中提供而未提供,不属于以上法律规定之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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