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文与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5-04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92-1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XX文,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姬红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原告XX文与被告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方**、XX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方**、XX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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