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24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402民初968号
原告:***,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9446347Q。
法定代表人:*家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淮南市大通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法定代表人:***,该处主任。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金龙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芮成喜、淮南市大通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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