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4970号
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72号402室。
被告: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富民路3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建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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