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凯来海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2571号
原告:天津信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公路3699号C2-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8979574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凯来海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物流加工区海天物流园J-1库内单元L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569348079B。
法定代表人:**英,总经理。
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0383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25156。
法定代表人:*金超,总经理。
被告:天津港泰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商贸北路481号(天津港散货交易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57033R。
法定代表人:马珂,总经理。
原告天津信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凯来海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港泰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信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7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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