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1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1民初1261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
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静,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港燃气集团邢台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大街988号红星美凯龙商务综合楼18层1单元1807、180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港燃气集团邢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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