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志工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3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审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11号科技工业园F-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陕西志工隧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5号都市创展中心820-2号。
法定代表人:何武太,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4民初1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巴南广高速公路TJ2合同段大部分位于南充市营山县,具体工程所在地并不明确,一审认定合同履行地在仪陇县缺乏依据。***、***系债务承担的加入人,**成主张的款项为普通债权,本案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仪陇县巴南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案涉工程位于仪陇县境内,且***主张下欠工程款亦是修建巴南广高速公路TJ2-7项目所欠的工程款,故仪陇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书培
审判员***
审判员韩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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