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5执1395号
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关口镇***砂站,住所地:浠水县关口***三组。
负责人:谈交枝,该砂站站长。
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关口镇***砂站与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成都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20×××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2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闵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