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宾戎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2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1执保141号
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戎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河西街00-5幢5号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MA63NL206X。
法定代表人:蒋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戎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宜宾戎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G8515线荣昌至泸州段(四川段)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的劳务作业已完工作量进行证据保全。2018年5月2日,本院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形成清算表,由双方代表进行签字确认。该清算表一式四份,由本院保管两份,申请人保管一份,被申请人保管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宜宾戎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G8515线荣昌至泸州段(四川段)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的劳务作业已完工作量为2018年5月2日双方签字确认的《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G8515线荣昌至泸州高速公路*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分部**宜宾戎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已完成工程量终止清算表》上所列内容(不含备注栏)。
二、保全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5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廖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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