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5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8民初366号
原告:**后,女,1964年03月08日出生,侗族,住江西省资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格,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高阜镇316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581646554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后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资溪县欣荣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01日立案。原告**后于2018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后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29元,减半收取计16564.5元,由**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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