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险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29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5民初8475号
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号。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号航天科技大厦**楼。
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其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因保险合同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由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故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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