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9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30民初319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44年6月22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原告:***,男,汉族,生于1946年6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原告:***,女,汉族,生于1946年4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某、罗某某、***诉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