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甘南县查哈阳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3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25民初2728号
原告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祥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君,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龙江县。
被告甘南县查哈阳粮库。
法定代表人教忠恒,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南县查哈阳粮库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9417.96元,减半收取34708.9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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