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9民初535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保,灵石县南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详小区11#楼02单元0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居民,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