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9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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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08民初80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用人民币47006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租赁费用义务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其所欠租赁费用30%的违约金14101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物丢失101206元。其中钢管4336.5米,78057元;扣件2947个,20629元;油托15个225元,支撑7个105元,跳板15块18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黑龙江省睿智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讷河市二克浅镇民乐小区12号楼工程项目,需要租赁原告的建筑器材,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3日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双方对工程地点、租赁器材数量、租赁物的结算方法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租赁器材的义务,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租赁费用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部分租赁费用,剩余152313元租赁费用及丢失赔偿尚未支付。被告一直拖延给付至今。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其中包含被告准确的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住所地,经本院查找仍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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